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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6:擅自发行股票 两人身陷囹圄
2018-04-25 15:24:16

        2005年7月,张智勇成立哈尔滨天马投资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凤娥任公司总经理。


  2006年9月,张智勇、王凤娥在香港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环保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智勇、王凤娥均为中国能源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名义上张智勇持股31%,王凤娥持股25%。截至案发,中国能源并未注入任何资本,也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


  2006年11月,张智勇注册了哈尔滨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智勇、王凤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间,以天马投资、天马实业名义公开对外销售中国能源股票,并由天马投资进行担保。销售人员对外虚假宣传:中国能源系在香港注册,总资产13亿元;公司拟定于2007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投资者将获得高额回报。


  为扩大销售规模,2007年1月,张智勇与辽宁省沈阳市鸿运隆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薛某、王某商定,天马公司授权其作为辽宁省销售中国能源股票的特许经销商,对外以每股4.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天马投资以每股1.7元左右的价格向沈阳市鸿运隆提供股票。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发的一年左右时间里,张智勇、王凤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价格,擅自向社会公众131人销售中国能源股票180余万股,涉案金额高达759万余元。


  监管部门接到投资者举报后,证监会要求黑龙江证监局立即对天马投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进行现场打击。经过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在黑龙江、辽宁等地历时几个月的侦查,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后,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被告人张智勇犯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凤娥犯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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