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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9:关某与某咨询公司的投资咨询纠纷
2017-03-21 13:49:38

摘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因此,投资咨询公司在从事投资顾问业务时应注意留痕管理,这一方面是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留相关证据。

案情简介:

某咨询公司客户关某反映:某咨询公司的郑某于2012年9月打其电话,告知其该咨询公司是正规公司,可以操纵某一支股票,无论大盘上涨还是下跌,该股票的价格都会上涨。其因此向该公司缴纳了3000元服务费,但后来该公司向其推荐的股票都是亏损的。其向郑某反映后,郑某让其补交服务费,称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其后来又陆续缴纳了好几次服务费用,总共87500元。该公司为其服务了半年,其不仅一直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几十万元。关某认为该公司违规荐股非常不合理,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几十万元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协会将关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咨询公司,要求调查相关情况,妥善处理投诉。后该公司回复协会,经询问郑某,郑某称其未向关某表示过公司可以操纵股票,且公司已联系关某,向其解释:咨询服务合同是其自愿签署的,公司按规履行合同,并无违规,不同意赔偿,但鉴于投资指导失误,针对客户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服务期或者退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但关某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双方协商不成功,协会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双方均同意调解员调解本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一方面向关某表明:其指出该公司的郑某向其承诺收益,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而该咨询公司通过风险揭示书、后续回访等形式向其揭示过投资风险,因此要该公司完全赔偿其损失是不合情理的,如果其不同意公司的退还服务费方案而去起诉,不仅胜诉的概率小,还要交诉讼费等费用,而且耗时较长。另一方面,向该咨询公司表明:公司虽然做了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事后回访工作,但持续风险提示不充分,短信中没有“风险自担”之类的描述,对日常服务行为缺乏服务留痕。

后经调解员多次努力做双方工作,关某接受了咨询公司退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方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及启示:

投资者应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一旦有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的行为,投资者应意识到这是违规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投资咨询公司应注意的是: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因此,投资咨询公司在从事投资顾问业务时应注意留痕管理,这一方面是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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