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做理性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教中心 For teaching center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融小镇会客厅(玉屏路8号)

开放时间:9:00-11:30,13:0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0512-68310913

邮箱:thjg@neeqsz.com

首页 > 投教中心 > 知识学堂 > 案例解读

案例31:客户冯某与某证券公司的增值服务纠纷
2017-01-11 13:51:24

摘要一方面,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证券公司提出,而不应通过向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不文明用语的方式发泄。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在开通短信平台提供收费服务的情况下,在添加手机号码黑名单时,事先应进行审慎审查。

案情简介:

冯某反映:其通过手机交易软件定制了某证券公司账户市值提示服务,缴费后未收到过短信提示。其询问该公司时,该公司客服解释称其所用电信号码可能不能正常使用该项服务,冯某认为证券公司事先并未提示,收费后却不提供服务,要求该公司书面道歉及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协会与该公司沟通,了解到由于冯某曾向该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不文明用语短信,其短信平台系统自动将该号码加入黑名单,导致冯某无法正常接收短信。

后该公司对冯某进行了安抚,且将其手机号码剔除出黑名单,黄某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及启示:

收取投资者费用后应为其提供服务,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在本案中,由于冯某的原因导致证券公司将其手机号码纳入黑名单,致使其在缴费后没有享受到该证券公司的服务。冯某自身当然有过错,但证券公司在添加黑名单时没有审慎审查也是本案引发的部分原因。

本案的启示:一方面,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证券公司提出,而不应通过向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不文明用语的方式发泄。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在开通短信平台提供收费服务的情况下,在添加手机号码黑名单时,事先应进行审慎审查。


版权所有:太湖金谷(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37号科技金融广场

邮箱:thjg@neeqsz.com 邮编:215163 苏ICP备150036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