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做理性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提醒您: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教中心 For teaching center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融小镇会客厅(玉屏路8号)

开放时间:9:00-11:30,13:0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0512-68310913

邮箱:thjg@neeqsz.com

首页 > 投教中心 > 知识学堂 > 案例解读

案例18:证监会查处向日葵高管丁国军、潘卫标内幕交易案
2016-09-03 13:56:54

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总经理丁国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卫标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卖出本公司股票,规避损失。2013年4月,证监会对上述事项立案调查。2013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丁国军、潘卫标在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减持该股,构成内幕交易,对二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12万元,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总经理丁国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卫标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卖出本公司股票,规避损失。2013年4月,证监会对上述事项立案调查。2013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丁国军、潘卫标在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减持该股,构成内幕交易,对二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12万元,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2012年6月11日,向日葵母公司5月份财务报表编制完成。6月12日,向日葵主管会计陈某某通过内网办公系统给潘卫标发送了公司5月份《成本分析报告》,其中载明2012年1-5月毛利率在±3%左右,大幅下滑(2011年下半年毛利率平均约13%),前5月已累计亏损约1.4亿元。6月16日,潘卫标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将上述报告发送给丁国军,二人知悉向日葵母公司2012年上半年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事实。由于向日葵母公司资产、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90%左右,在毛利率大幅降低等亏损因素无重大逆转的情况下,上半年亏损已成定局。此外,丁国军、潘卫标作为向日葵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成员,知悉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余额和每日汇率变化情况,能根据汇率变化推断出公司盈亏情况。丁国军个人还知悉公司原计划在报告期内转让德国20MW电站股权的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预期产生的5000万元收益不能计入2012年中期报告,无法抵减2012年上半年亏损。综上,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丁国军、潘卫标能够推断知悉向日葵上半年净利润预计发生重大亏损。 

2012年6月29日,丁国军持有的向日葵限售股解禁,其于当日卖出80万股,成交均价8.622元。按照7月17日收盘价计算,丁国军规避损失约89万元。同日,潘卫标持有的向日葵限售股解禁,其于6月29日和7月2日分别卖出10万股和2.5万股,成交均价为8.395元和8.61元。按照7月17日收盘价计算,潘卫标规避损失约12万元。 

2012年7月3日至11日,向日葵分别收到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7月11日,向日葵发布停牌公告。2012年7月14日,向日葵发布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亏损额为1.6亿元-1.7亿元。向日葵股票于7月16日起复牌,复牌后3个交易日股价跌幅达20.41%。 

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信息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丁国军作为总经理,潘卫标作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属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且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接触的公司财务资料,能够推断知悉向日葵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内幕信息。丁国军、潘卫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减持向日葵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本案属上市公司业绩急剧恶化,公司高管在利空消息公布前大规模减持股票的典型案例,其减持行为引发市场关于其涉嫌内幕交易的强烈质疑。从动机来看,高管减持多源于对公司股价走势不乐观。本案中,高管利用其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优势地位进行精准减持,规避损失,不仅违背了公司高管应对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证监会都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公司高管利用所任公司职务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证监会更将予以严厉打击。


版权所有:太湖金谷(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37号科技金融广场

邮箱:thjg@neeqsz.com 邮编:215163 苏ICP备150036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