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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调解公正服人心 陈情说理致双赢
2018-02-15 10:09:02

        2014年7月,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到陈某投诉,反映其是辖区某期货营业部的客户,其焦炭合约于2014年3月10日达到期货合约设定的风险点,该营业部于3月10日9:30分电话通知其追加保证金。由于陈某没有及时追保,亦没有自行平仓,该营业部于3月10日10:10分通过短信再次向陈某发出强平通知,并于10:42分左右对陈某焦炭合约进行强平,但由于跌停没有成交。3月11日9:15分左右该营业部再次强平陈某合约并成交。


        陈某认为该期货营业部没有选择合适的时机为其强平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经双方同意,本案由协会调解员进行调解。陈某在首次调解中对期货公司强平行为强烈表达不满,并要求赔偿损失12万。期货营业部方面表示,尽管营业部对该事件的处理有不妥善之处,但符合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营业部不可能作出赔偿。


        调解员向陈某表达了初步意见:第一,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陈某在其持仓过程中,应该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而陈某没尽到投资者应尽的义务。第二,期货营业部已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八、三十二条的约定,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和期货行情报价系统事先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还额外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第三,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二条的约定,期货公司有权对陈某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自主选择时机、品种、价格、数量执行强行平仓。


        调解人员进一步指出,虽然从服务的角度来讲,该营业部再次要求追保时只通过短信进行通知以及3月10日在焦炭合约跌停后才强平的做法欠妥。但因为这些服务瑕疵,就要求营业部赔偿12万,也不合理。本次调解沟通持续近2个小时,谈话结束前,调解员建议陈某重新考虑赔偿要求。


        接下来的两周,在调解员一次次的沟通协调中,陈某将赔偿金额降为3万,但营业部仍然拒绝赔偿。陈某表示将选择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听完陈某的决定,调解员对陈某说:“我们尊重您的选择,也希望您能打赢这个官司,但诉讼讲的是证据。目前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通知录音,都有利于期货营业部,单凭您的推理无法驳倒期货营业部的证据,所以希望您能好好考虑。”随后,调解员将陈某的想法反馈给了营业部,并做好了终止调解的准备。


        让调解员意想不到的是,次日傍晚,陈某给调解员电话,希望调解员提供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继续调解。


        调解员接到陈某的要求后,又对本次纠纷的事由仔细梳理了一遍。调解员认为,虽然营业部的强平行为符合《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营业部在强平前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营业部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处事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佳的瑕疵。


        随后,调解员又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类似纠纷的解决方案,最后提出了处理建议:营业部退还陈某开户至今留存的手续费作为补偿,同时适当下调陈某日后的交易手续费。该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在对相关细节讨论后,双方最终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激烈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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