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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全国股转系统修订新三板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为适应股票挂牌业务电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股票挂牌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版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要点及较2015年10月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满足电子化操作流程的要求

        股票挂牌流程通过BPM系统实现电子化,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在线上自助操作。为此,本次修订将股票挂牌原来的线下操作调整为线上操作,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由BPM系统向主办券商推送,主办券商登录后即可取得电子版文件,无需到现场领取。此外,实现了股票挂牌相关环节的自动化处理,证券代码由BPM系统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公司的受理编号顺序自动生成,并对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


        二、增加股票挂牌前重大事项的核查环节

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以下简称“挂牌前”),主办券商须对《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是否存有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通道

        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增加了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四、明确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手续

明确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高管未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培训等情形时,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五、提出业务办理时限,整合公告模板

        对股票挂牌操作各业务环节,提出办理时限要求。首次信息披露应于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完成,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3个转让日内提交,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在挂牌前一个转让日的15:00前上传,缴费发票在主办券商领取后10日内转交挂牌公司等。为了便于操作,将原来的《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三个模板合并为一个模板,即《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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